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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 INFORMATION生產銷售假劣藥 處罰將更嚴厲
2012年12月27日03:14 來源:四川新聞網-成都日報
從明年1月1日起,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議通過的《藥品和醫療器械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將正式實施。規則對生產銷售假劣藥等行為給予從重處罰和按照“情節嚴重”處罰的界定更加清晰,處罰將更為嚴厲。那么,哪些行為將受到從重處罰?當事人在哪些情形下將被按照“情節嚴重”進行處罰?
8種違規將從重處罰
新規明確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給予從重處罰:以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冒充其他藥品,或者以其他藥品冒充上述藥品的;生產、銷售以孕產婦、嬰幼兒及兒童為主要使用對象的假藥、劣藥的;生產、銷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注射劑藥品屬于假藥、劣藥的;生產、銷售、使用假藥、劣藥或者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造成人員傷害后果的;生產、銷售、使用假藥、劣藥或者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經處理后重犯的;拒絕、逃避監督檢查,或者偽造、銷毀、隱匿有關證據材料的,或者擅自動用查封、扣押物品的;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發生時期,生產、銷售用于應對突發事件的藥品系假藥、劣藥,或者生產、銷售用于應對突發事件的醫療器械不符合標準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從重處罰情形。
7種情形按“情節嚴重”處罰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藥品和醫療器械監管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情節嚴重”處罰:藥品生產中非法添加藥物成分或者違法使用原料,生產的藥品為假藥的;藥品生產中違法使用輔料,生產的藥品為劣藥,造成嚴重后果的;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藥品和醫療器械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藥品和醫療器械,造成嚴重后果的;藥品、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未建立或者未執行藥品和醫療器械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造成嚴重后果的;藥品、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藥品或者醫療器械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不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不告知消費者停止使用,不主動召回產品,不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藥品、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發現其銷售的藥品或者醫療器械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不立即停止銷售該產品,不通知生產企業或者供應商,不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拒絕、逃避監督檢查,或者偽造、銷毀、隱匿有關證據材料的,或者擅自動用查封、扣押物品,導致假藥、劣藥、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難以追繳、危害難以消除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